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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借據的借貸官司,法官如何促成雙方和解?

民事訴訟
曾泰源律師

曾泰源律師

約 3 分鐘

沒有借據的借貸官司,法官如何促成雙方和解?

被告一句『願給十萬元』遭解讀為承認借款,因原告無法舉證交付金錢,法官居中調解,雙方終能和解落幕,值得借鏡。

俗話說「以和為貴」,在法庭上也是如此。只要雙方有和解的意願,加上法官願意費心勸導,往往能為糾紛找到最好的出口。

一句話引發的爭議

最近處理一件借貸糾紛,在法庭上,原告主張我的當事人(被告)向他借錢,卻拿不出具體借據。我的當事人是一位不識字的原住民,他曾向對方說:「我願意給你十萬元,不然就不要。」原告依據經驗法則主張,如果債權人問你欠錢要不要還,沒有債務的人一定會立刻駁斥「我什麼時候欠你錢?」但是,被告卻沒有第一時間否認,因此,原告試圖將這句話解讀為「被告默示承認借錢」。

但我方主張,當事人是原住民,是沒受教育的老人家,其實只是想花點錢息事寧人,並非具體承認多少債務存在,才會直接回應「我願意給你十萬元,不然就不要」等語,非無道理啊!

法官介入,聚焦舉證核心

兩造爭論不休,這時,法官直接介入調解,點出核心問題:「原告,你如何證明有借錢且『交付金錢』給被告?」我也立刻順勢答辯,請原告舉證:何時、何地、交付了多少錢?資金來源為何?

原告一方雖然提出與被告之對話錄音,證明被告在當下沒有立刻否認有欠或借款,所以視同默認,然而對於該錄音的諸多瑕疵,我方也一一指正。原告因遲遲無法提出「交付金錢」的鐵證,法官便苦口婆心地勸導雙方息訟。經過各自冷靜思考與折衷,雙方終於各退一步,在法庭上寫下和解書,讓案件圓滿落幕。

借錢一定要留下書面證據

這個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:親兄弟明算帳,如果真有借錢給別人,一定要留下白紙黑字的借據跟匯款紀錄,否則上了法院,舉證不出來,可是會吃大虧的!

當然本件能順利和解,也是要當事人有「和」的意願,才有「解」。更重要的是,法官居中勸導息訟的介入很關鍵,法官具有權威地位,比律師更容易促成雙方和解。

曾泰源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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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泰源律師

花蓮執業超過 30 年

長年處理刑事辯護、民事與家事糾紛,也經常受邀講解詐欺防制與生活法律。執業三十年,始終相信法律的核心是把人放在心上。若您正面臨困擾,歡迎先聊聊。